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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法律史料辑录.全2册-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2年前 (2022-07-01) 1345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宋会要辑稿》是现存于世的宋朝各种史料中,能够全面地反映宋朝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史、经济史、法律史中最原始、基础和全面的史料,是研究宋朝法律史的基础性史料。《宋会要辑稿》由于内容繁杂,大量使用宋朝的政治、法律通用术语,甚至很多是民间俗语、口语,让研究者无法很好阅读和使用。本书对《宋会要辑稿》中的法律史料进行了较全面的、精细的选辑,让选辑出的法律史料能够较好地反映宋朝法律制度的变迁、变化、特点等。本书对所选辑出的法律史料进行了重新标点和必要的注释。本书为了保持原书的原貌,在分类编排上采用原书体例。为了方便阅读者查阅不同底本,对选辑史料标明在影印版本中的页码和在点校本上的页码。

作者介绍

胡兴东,云南临沧人,博士、教授,现为云南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史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制史、地方法制史研究。现在已经出版专著及参著15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70多篇,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6项,获省部级学术奖7项,代表著作主要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2005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2008年)、《中国古代判例法运行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2010年)、《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糾纷解决机制史》(2014年)、《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纲要》(2015年)、《宋朝立法通考》(2018年)等。

部分摘录:
《宋会要辑稿》之所以被称为“辑稿”,是因为它是清人徐松在嘉庆年间从《永乐大典》中辑出所见《宋会要》的一部典籍。徐松对所辑《宋会要》并没有完成整理工作,宋朝编修的12部《会要》中属于哪一部,与其他不同时期《会要》的关系是什么,都没有考证清楚。而且,徐松辑录出的《宋会要》在流传中也是充满各种“传奇故事”,让这部典籍在学术界成为一部十分重要,但又有各种“传奇故事”的古籍。
一、《宋会要辑稿》来源与版本
《宋会要辑稿》是清朝嘉庆年间徐松在工作之余,从当时存世的《永乐大典》中辑录出《宋会要》的相关内容而成的一部在宋朝历史研究中具有原始性、基础性、资料性的重要历史文献。
宋朝在国家立法体例上,在继承隋唐时期的律令格式四典分类体例下,还发展和完善了唐朝中后期出现的两种立法形式,即事类体和会要体。事类体的目的是方便使用,而会要体则是为了全面记载国家典章制度的内容和沿革。两者在广义上都可以称为法典编撰。根据现在史料记载,宋朝共修撰了12部《会要》,最早的是《庆历国朝会要》,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修成,最后的是南宋理宗朝的《理宗会要》。
现在可以见到的《会要》是清人徐松从《永乐大典》中辑录而来,又被称为《宋会要辑稿》。现在的《宋会要辑稿》是宋朝12部《会要》中哪一部《会要》,2015年点校本的点校者认为是南宋张从祖编纂的《总类国朝会要》和李心传编纂的《续总类国朝会要》的结合体,具体是宋孝宗乾道年间以前的《会要》内容是张从祖的《总类国朝会要》,淳熙年以后的是李心传编纂的《续总类国朝会要》。从现有内容看,这种推定应是正确的,因为整部《宋会要辑稿》内容十分完整系统,在时间上从北宋太祖朝到南宋理宗朝。
清人徐松辑录出的《宋会要辑稿》,由于卷帙浩繁,加上当时辑录又是个人 “私活”,所以错误、缺漏十分明显。对此,长期点校整理此书的学者刘琳就指出“《宋会要辑稿》之谬误较之沈刻《元典章》,有过之而无不及,几乎古籍中一切讹误的类型此书都有,而且更为典型”。[1]正因这个原因,此书在点校本出现以前,学术界,特别是法律史学界使用并不广泛,以致出现宋朝法律史研究中往往以《名公书判清明集》等书为主要史料。
清人徐松辑录出的《宋会要》初稿经历了复杂的流转,直到民国时期藏书家刘取幹和刘富曾进行整理后,才形成四百六十册(卷)的整理稿本,最终让徐松的辑录手稿成为一部较为系统的书籍。1936年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两刘整理完成的《宋会要辑稿》,成为公开出版的《宋会要辑稿》中的第一个版本。1949年后,最重要的版本有1957年中华书局影印本(共八册)。此书全面反映了《宋会要辑稿》的原状,但阅读使用十分不便。20世纪90年代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发行了电子版,2015年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出版了新的点校版,成为目前为止《宋会要辑稿》辑录后最完整的版本。
此外,学术界自民国以来就有不少人对《宋会要辑稿》进行了研究和部分点校。在专门研究上,民国时期汤中在1932年出版了《宋会要研究》,是国内最早系统研究《宋会要辑稿》的学术成果。20世纪80年代后,王云海出版了《宋会要辑稿考校》和《宋会要辑稿研究》;陈智超出版了《解开宋会要辑稿之谜》和《宋会要辑稿补编》等研究成果。有学者对其中某些部分进行过点校,如苗书梅等人点校出版了《宋会要辑稿·崇儒》,郭声波点校出版了《宋会要辑稿·蕃夷道释》等。这些都成为研究此书的重要成果。
在整体、系统点校出版上,目前为止,最重要的成果有两个:一个是20世纪90年代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与美国哈佛大学、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合作,由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负责点校出版的电子版《宋会要辑稿》点校本。此点校本出版后,大大方便了一般学者的阅读使用。2009年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与上海古籍出版社合作,在电子点校版的基础上再次整理点校,最后在2015年出版了到目前为止最为完善和全面的点校版。根据四川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者的统计,电子点校版校记出1.5万多条问题,2015年点校版在此基础上再次点校出3.3万多条问题,还在正文中用括号直改、补、删等达2万多条。[2]根据笔者阅读,在两次点校后,特别是2015年点校本,在文本上基本解决了徐松辑稿中存在的问题,但对涉及的法律名称、术语等问题的标点上仍然存在大量问题。这是因为本书中大量法律术语、习惯较为时代化,在标点时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宋朝法律术语、用语习惯有了解;其次,是对法律术语、用语的标点使用规范有掌握。本次辑录整理工作主要是辑录出法律史料,让研究法律史的学者使用,而不是文献学专业意义下的文献整理,所以没有进行详细校注。
二、《宋会要辑稿》在宋朝法律史料中的性质
《宋会要辑稿》在宋朝法律史料中具有原始性、基本性、全面性三个性质。这种性质让它成为其他任何法律史料都无法替代的宋朝法律史料。
(一)《宋会要辑稿》在法律史料性质上的原始性
《宋会要辑稿》中的大量史料是当时公文和原始文件的抄录,这样让我们对宋朝各种法律文书、程序有了全面的了解。宋朝的立法形式有哪些,不同立法如何表达,在《宋会要辑稿》中都有原始的史料可以看到。在宋朝现存的法律史料中,较为典型的有《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庆元条法事类》《吏部条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但这些法律史料在全面性上都无法与《宋会要辑稿》相比。《长编》在时间上只是宋太祖至宋哲宗朝的历史,缺北宋宋徽宗、钦宗两朝和南宋时期的内容,而且《长编》的法律史料偏重事件记载,缺少法律内容的记载,此外还存在大量史料已经被李焘重新编排和转述表达的情况,缺少了原始性。《宋史》大量法律史料来自《会要》,但在抄录时仅对其中某部《会要》抄录,不能体现宋朝整体变化和不同时期的内容。《庆元条法事类(残本)》虽然全面反映了庆元年间的国家海行法中的敕、令、格、式、申明五种法律,但存在不全和仅是庆元年间的海行法,而无法反映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相关法律。《吏部条法》同样只反映了南宋后期的吏部相关法律,而无法反映其他时期和类型的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辑录的法律史料是有选择性的,反映的是当时“名公”的价值取向。这些司法判决按国家专业司法部门的标准看,很多判决是“不合法”,或者说是不规范的。而《宋会要辑稿》中的大量司法史料和君臣法律言论却反映了宋朝时国家司法上的取向。
(二)《宋会要辑稿》在法律史料性质上的基础性
《宋会要辑稿》的基础性是指它的史料往往是很多史料的来源和前身。这样《宋会要辑稿》让我们对宋朝的法律术语、用语等都能有很好的了解。如“敕”在宋朝有立法的、法典的、特定法律等多种含义。“在法”“准敕”“条制”“条贯”“条画”“指挥”“申明”“看详”等词的含义演变在书中都有清晰的反映。此外,宋朝法律形式中,很多形式在学术界往往争论不休,原因就是无法对不同法律形式的具体内容有很好的了解。从《宋会要辑稿》保留的法律史料看,宋朝各种法律形式都有记载。如“敕”的不同类,特别是刑事法典的《敕典》与一般敕的两种形式的不同之处等。此外,格、式、指挥、申明、看详五种法律形式大量存在于《宋会要辑稿》中,其中格与式的内容十分多,让我们能够全面了解宋朝“格”与“式”的性质和内容。这些都让《宋会要辑稿》在宋朝法律史研究上成为基础性史料。宋朝立法中,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礼仪”立法与敕令格式立法混同,两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交叉重复,所以在《宋会要辑稿》中有大量此方面的内容,我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辑录,以反映宋朝在立法上如何把“礼与法”两者混同,特别是把“令格式”写入“礼”,“礼”也写入“令格式”之中的现象。
(三)《宋会要辑稿》在法律史料性质上的全面性
《宋会要辑稿》在全面性上体现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在时间维度上,《宋会要辑稿》中的法律史料从宋初到宋末,在不同门类上时间都是全面的,体现出清晰的沿革和变迁。在空间维度上,《宋会要辑稿》反映出宋朝不同领域的法律情况。按现在的分类,《宋会要辑稿》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形式种类和结构、法律术语和用语、君臣对法律的言论、国家职能和机关演变、国家礼制礼仪、民事立法、国家邦交立法等成果和过程。再如,宋朝皇帝在法律中的作用变化,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有敕、赦、诏立、御笔等形式,在司法和执法上还通过特旨改变国家法律的运行。宋朝立法中的申明、指挥、看详等形式是如何产生作用和演变等。学术界对宋朝有哪些法律形式进行了长期争论,通过《宋会要辑稿》中各种法律史料,会看到主要有律、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断例、例等。同时,通过《宋会要辑稿》的时代间变化,可以看到这些法律形式是如何演变、形态如何、如何适用等。此外,南宋时有名的史料,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四朝纲要》等,特别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虽然对南宋高宗朝的历史进行了详细的整理,但涉及法律问题的史料却十分少,无法与《宋会要辑稿》中记载的相关法律史料比侔。
三、本辑录成果的整理点校说明
本辑录整理始于2013年,此后经过多次整理,今年才获得学校经费支持,于是对全书进行了再次整理和校对。通过半年的分工整理,2019年6月完成了分工校对工作后,笔者对全书进行了集中系统整理。最初共辑录出7889条,近150万字。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整个辑录成果根据选辑标准,重新逐条复审,删除关联性较低的史料,让全书字数控制在120万字,共6220条。
本辑录在文献学上,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一,对2015年点校本中涉及法律文件时,存在的不统一和不够规范进行完善。如《绍兴职制令》被标点为“绍兴《职制令》”。此种标点是不符合宋朝法律情况,因为宋朝在制定令典上有多个版本,此处的“绍兴”与《职制令》是一个整体,它的法律名称应是“《绍兴职制令》”。再如“嘉祐编敕”是指嘉祐年间制定的法典名称,应标点为“《嘉祐编敕》”,而不是不使用书名号。这种情况在2015年的点校本中十分多,笔者对此进行了尽量统一处理。
第二,《宋会要辑稿》中大量法律术语同字不同义,如敕、令、申明、指挥,它们有时是国家颁行法律的一种立法行为,有时是指一种法律形式,有时是指一件法律文件或者一部法典的名称。如“某某年敕”“某某年申明”“某某年指挥”实质是指特定时间内制定的特定法律名称,所以要用书名号。如“绍兴敕”是指绍兴年间修订“绍兴敕令格式”修成的《绍兴敕》典。再如“编敕”在宋朝若与特定皇帝年号结合时,就是指修定而成的敕典。如“太平兴国编敕”是指太平兴国年间修成的《太平兴国敕》典。此种情况在“令”上也同样如此。有时称其为“令文”是指令典或者特定“令”的法律,此时“令”是指特定的法典和单行令。指挥、申明、诏、圣旨、赦书、诏令等,加上特定年月日时,往往是指特定年月日制定的特定法律文件名称,文中有时甚至会引用到这一特定法律的具体条文,这个时候就需要用书名号。
第三,《宋会要辑稿》中有大量史料是引用了当时敕令格式等法典的原文,在2015年点校本中却对这些直接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没有用引号标出。如:
【隆兴元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窃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格,计所磨勘收使。’修(今)〔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将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29,p3248
此条史料中:“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格,计所磨勘收使。’”这里是引用了《绍兴赏令》中的具体条文,但在点校本中采用:
【隆兴元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窃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格,计所磨勘收使。修(今)〔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将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29,p3248
第四,笔者对辑录出来的法律史料中的特定术语进行了必要的注释。对一些明显不对的标点进行了重新断句标点等。当然,进行详细注释是无法在本书中完成的。
四、《宋会要辑稿》法律史料中不同用语的解释
宋朝法律用语十分复杂,也可以说十分专业化,在用语上存在同语多义,或者是多语同义等问题。如“某某海行敕令格式”是指某某年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敕、令、格、式,如《政和海行敕令格式》是指政和年间制定的政和法典。这个法律有时又被称为《政和新书》《政和法》。这样,三个法律用语所指对象是一致的。此外,在《政和海行敕令格式》中又由四个独立的法典组成,即《政和敕》《政和令》《政和格》《政和式》。有时,《政和敕》会简称为《敕》等。“律”在宋朝法律中具有不同含义,有时指的是《唐律》《律典》,或《唐律》中某条具体的法律等。“在法”,在宋朝有时“法”就是某法典,如《政和敕》《政和令》等。“敕”在宋朝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称为“宣敕”;一种刑事法律,如《元丰敕》等;国家颁布后已经成为相对稳定的法律,如“某某年敕”。“某某新书”是指特定的法典,如《绍兴新书》就是绍兴年间修成的《绍兴敕令格式》的简称。《元丰法》《乾道法》就是《元丰敕令格式》《乾道敕令格式》的简称。所以在点校时,每个法律用语在不同语境中应如何标点,必须根据它在该史料中的性质来决定。
宋朝在指称法律、法的用语上除了特定的律、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指挥外,还常用“条制”“条法”“条贯”等。当称某某条制、某某条法、某某条贯时就是某某法,如《政和条制》《政和条法》《政和条贯》是指《政和敕令格式》等。宋朝形成了很多特别的法律术语,如条法、条制、条贯、条画、法、条等,这些术语都是现在“法律”或“法”的一种通称。当称某某条制、某某条法、某某条贯时就是某某法,如《政和条制》《政和条法》《政和条贯》是指《政和敕令格式》等。
宋朝法律形式从现在看,主要有律、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等。律在宋朝十分稳定,就是《唐律》,或说《开元二十五年律》,经过数百年发展在宋朝时简称为《唐律》。“敕”在宋朝是一个多义词,即是立法术语、法律形式两种含义。宋朝时的“敕”,太宗朝后就开始成为刑事法律的通称,宋神宗朝后,“敕”成为“律”的同义词,即指刑事法律。当然,很多“申明”是由具体的“敕”组成。“申明”在宋朝主要是一种法律解释产物,即对已经撰成法典的相关法律的解释。所以最早的“申明”法典是《申明刑统》,出现在宋神宗期。南宋国家制定海行法律时往往制定“申明法典”,如《绍兴申明》。这个时期的“申明”主要是因为在法律效力上稳定性较差。“指挥”在宋朝是一种由中央机关颁布的法律,在性质上具有立法和法律解释两种功能。当然,还有大量“指挥”属于行政命令。南宋孝宗朝开始,指挥越来越成为一种国家立法中的法律形式,构成国家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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