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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者的抉择-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热爱 读书 2年前 (2022-06-26) 1236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以人类学的游牧社会研究成果及思 考取径,结合历史学、文献学、地理学等所学科研究方法,王明珂教授对中国北方早期游牧社会——汉代的匈奴、西羌,以及鲜卑与乌桓——进行了考察。主要探究了三大游牧部落的环境生态、动物生态与饲养、经济活动、社会组织、游牧与定居人群关系等方面,以及在此基础上他们与汉帝国的交往互动。
游牧者们看似“自由”的抉择,乃是在一种生存境况下“不得已”的生存选择。族群的发展并不能以高低为论,而是一种基于环境、内部社会结构所呈现出来的状态。王明珂教授通过精细的史料梳理与辩证论述,希望以此形成对族群历史关系的新认知,重新理解族群及民族国家的发展轨迹。

作者介绍

王明珂
著名历史人类学家,1952年出生于南台湾黄埔军校旁的眷村,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1983),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系博士(1992),台湾“中研院”史语所所长,“中研院”第30届人文社会科学组院士。长期从事于结合华夏与华夏边缘,以及结合人类学田野与历史文献的中国民族研究,其 多点、移动的田野考察遍及青藏高原东缘羌、藏、彝族地区。主要著作有《华夏边缘》《羌在汉藏之间》《英雄祖先与弟兄民族》《游牧者的抉择》《反思史学与史学反思》,以及《寻羌》《父亲那场永不止息的战争》等田野杂记及随笔集。

部分摘录:
游牧社会组织:家庭与牧团 在游牧社会之日常生活中,最小、最基本的人群应是家庭与牧团。游牧家庭,一般是人类最基本的家庭组合方式,只包括一对夫妻及他们的未婚子女。当然也有鳏、寡单亲带着孩子的家庭,或有近亲同住而较大的家庭。有些游牧人群的家庭较大,如阿穆拉贝都因人经常为三代同在一家庭中——已婚儿子及其妻儿与其父母同住。 [88] 同一家庭的人经常也就是住在同一帐幕中的人,因此“帐”通常是游牧社会称呼家庭的数量单位。 [89] 如说这个家族或部落有多少“帐”,大约便是指它有多少家庭。
同家庭的人住在一起,共同拥有畜产、共同分担所有放牧工作,也同炊共食并分享收成。在农业定居社会(如印度、东南亚与中国)中所常见的女性之社会地位低、无财产继承权等现象,在大多数游牧社会中都并非如此。女儿在出嫁离开家庭时,或在出嫁后其母家分产时,经常都可分到一分畜产。在严格区隔男女、严格控制妇女行动的回教世界中,游牧贝都因人的妇女则在家中有较大的权力,行动较自由,而且在当地观念中“帐幕”是家中女主人的财产。 [90]
在青海东南部的藏族中,也是以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构成的小家庭为最普遍;一旦儿子成家,他就分得一分家产——牲畜——而成立自己的“帐房”。家庭畜产属家中成员共有,女儿也不例外。姊妹与弟兄有同样的财产权,离婚的妻子也可以带走她自己的一份财产。当一对新人成立新帐房时,男女双方都从他们原来的家中分得一些畜产。若一个男子娶了两个妻子,便要成立两个帐房,因每个帐房都只能有一个女主人。此时畜产也要分为两部分,两个妻子各自经营畜产以抚养其子女。这在人类学中称“多妻家庭”(polygynous family)。这样的多妻家庭不同于我们在传统中国所见妻妾共处的家庭;一般来说,游牧社会的多妻家庭中的妻子们都是“正妻”,她们的子女都有分畜产的权利。 [91] 当然,较富有的人才负担得起养两个帐房。另外还有“多夫家庭”(polyandrous family)之例。这通常发生在较穷的家庭中。由于畜产少,不宜分成两份让两个弟兄单独成户,也不宜在同一帐中有两个女主人(兄弟两人的妻子),所以兄弟共有一妻。不过这样的家庭状态通常不持久,兄弟终要分成两户,畜产也分开来。 [92]
以小家庭(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为主的伊朗巴涉利牧民,一家之主是男主人,他负责所有对外的交涉。但在家内事务上,男女主人的地位相当。虽然畜产是一家人共有、共享,但部分畜产也可以属于家中某一人。妻子自其母家所继承的畜产,或儿子自己挣得的畜产(譬如为别人放牧所分得的小羊),都是她(他)们个人所有。因此一个年轻人与他父母住在一起时,便可能累积了一些畜产。一对新人结婚后,很快会建立起他们的帐房(家庭),他们也开始经营自己的畜产(双方由其父母那儿都分得一部分)。无子女或子女尚幼的家庭,人力短缺是无法避免的问题。这时有许多可解决的办法,如雇牧工或收养子女等等。然而最普遍的,还是赖牧团内的亲人互助。无论如何,巴涉利游牧社会内之种种制度与安排,都让“家庭”成为一个个经济独立、能自给自足的单位。 [93] 不只是巴涉利牧民如此,相对于农区中的各家庭,几乎在所有游牧社会中“家庭”都是有相当自主、自立能力的人群单位。
由于太多变量,我们常难以用人类学者所称的“核心家庭”、“延伸家庭”(extended family)或“从父居”(patrilocal)、“从母居”(matrilocal)来描述游牧社会的家庭。譬如,20世纪上半叶之鄂尔多斯蒙古族人的家庭,结婚的儿子最好有自己的帐房,搭在父母帐房的旁边,如此形成一从父居的延伸家庭。然而如研究者所指出,在传统上只有一个儿子留在父母身边(所谓“灶王子”),其余的弟兄分部分家产而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由于所谓家产主要是很容易分成几份的畜产,因此儿子们出外独立成家是普遍的事。造成“延伸家庭”难以维系更现实的原因是,若羊的数量多到无法放牧在同一个营地草场中,那么自然这个大家庭要分开来。 [94] 更不用说,突然发生的干旱、战乱都使得一同游牧的团体须随时分裂,或在他处与别的群体再组合,这都使得许多“亲属关系”或“社会结构”难以维持。
几个家庭(帐)构成一“牧团”。如许多传统农业社会中的亲族村落一样,牧团主要由有亲属关系的几个家庭构成,但其成员常不限于亲属。同一牧团的家庭在同一地区放牧,同时迁徙,或者年中至少有一季整个牧团聚在一起。驻地放牧时,帐房扎在邻近可互相守望相助的距离内。不同于定居农村,牧团的成员家庭常有变化。最通常的情况是,牧团大小随季节而变化。有些游牧人群夏季牧团成员集中,冬季大多分散;也有些是冬季集中,夏季分散。此种季节性由牧团分出的更小放牧群,我们且称之为“牧圈”;因其聚散无常、大小不定,所以牧团与牧圈有时并不容易区分。 [95] 一年中牧团的聚散分合,一般而言,并未改变牧团的内在家庭构成,只是在某些季节为了追寻分散的资源他们没有聚在一起。另外,牧团内的人群构成也常发生变迁。那便是,由于游牧移动常涉及一些关系重大的决策(迁移的时间、地点,是否参与一场战争等等),若一个牧团各成员家庭间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在游牧迁徙中有些家庭便自然脱离群体。或先与原牧团维持一段距离,后来则脱离并加入另一牧团。合则聚,不合则离。然而,并非所有的游牧社会其成员都能如此自由聚散——领袖的威权、牧场资源多寡与分配、部落间关系,都使得许多牧民难以自由脱离其牧团。以下我简介几个游牧人群中的牧团。
阿拉伯沙漠的阿穆拉贝都因人,约—帐的家庭构成一牧团,称“达尔”(dar)。同一牧团的人一起放牧、一起迁徙,并一起抵抗外敌。同一牧团的人多半是近亲家庭成员,但不必然如此。组成牧团常是因偶然的机缘;正好两个家庭都在附近放牧,便结为牧团。在放牧工作上各个家庭还是做各自的事,牧团内各家庭间没有什么分工,在经济上更是各自独立。所以若牧场环境有变化,不宜于同时放牧、同路线迁移时,牧团内的各家庭也就毫不迟疑地分开来。虽然如此,牧团这种“现实”结合,其成员凝聚力非常强;为了保护自身的牧团,即使敌人为近亲,牧人都不惜与之对抗。 [96]
伊朗巴涉利牧民,在冬季2—5个帐房组成一个牧圈。在其他季节则有规模较大的牧团,约有10—40个帐房。夏季牧团较分散,但每一群也至少有两个牧圈。每一牧团有一头人,领导牧团并代表此牧团参与部落事务,传布部落首长“汗”的命令。虽然头人多由“汗”正式授命,但也有非经“汗”正式承认的头人。在牧团内部事务上,“汗”不能干涉;甚至当牧民推举新头人而背弃由“汗”任命的头人时,“汗”也会承认此新头人的领导地位。当然,首领要慷慨,所以较穷的人无法成为头人,但也不是畜产最多的人就会成为头人。头人很少是靠武力威胁他人而得此地位,因为每一家庭都很独立自主,即使“汗”也无法授权头人对其民众行政治暴力。甚至,每一家庭的家长或家人都可直接与“汗”接触,无须通过头人,此刻“汗”也不太考虑头人的意见。在此情况下,牧团的凝聚及其头人的领导力主要靠的是“亲属关系”——组成牧团的大多是个人的父系、母系亲属与姻亲,也就是多有叔伯婶侄舅甥连襟等关系的家庭。 [97] 弗雷德里克·巴斯指出,牧团最基本的特质便是其孤立性。牧团内部的各家庭在日常生活上,在许多有关游牧问题的协商上,都有经常而密切的接触。然而对外界人群,他们就尽量避免接触、往来,实际上同部落的各牧团间也很少往来。对牧团的民众来说,外界都是有敌意的人群,这些“外人”可能偷、抢牛羊。对外界人群的敌意,更强化他们心目中牧团温暖、安全、团结的意象。也因此,牧团内婚(嫁娶都在牧团内)的情况很普遍。 [98]
在青海南部,相当于“牧团”的游牧人群称“日科”或“措哇”,它的意思是“帐房圈”;在中文里也如此称呼,或称之为“帐圈”。有时,“措哇”指较大的“帐房圈”,如前面提及的牧团,其内包含数个“日科”(牧圈)。以下我们就以“牧团”来称此群体。据埃克瓦尔报道,本地牧团少则5—6帐,多者可达80帐。在一年游牧过程中,牧团的大小也随地形及水草资源而变化。在开阔的河谷,牧团的帐房聚集;在艰困的环境,则牧团分散为较小的游牧单位。牧团有其头人,通常是最富有或最有能力的人。 [99] 有时本地人也以称“村落”的词,德哇,来称牧团。 [100] 牧团有其传统驻地以及牧地,一般而言,这是邻近牧团的人也都承认的。根据学者对青海南部果洛藏族的社会调查,当地牧民最底层的部落组织为“科尔”或“措哇”,也就是牧团,一般只有几户到10多户,最大的可至百户。其内部家户多半有共同祖先,但也有外来者。“措哇”的领袖称“措红”,为不能世袭的头人,由上级部落头人指定。“措哇”中的各牧户有互助义务,但各户经济独立。 [101] 青海海南藏族称小部落为“措哇”或“德哇”,其下又分若干“日科”,由五六户到10余户有亲属关系的牧民组成。 [102]
根据以上20世纪上半叶的调查资料来看,青海南部到川西北一带游牧藏族的“牧团”或“帐房圈”变易很大;可以小到5—6户,也可以大到80—100户。或因此,它的名称在材料中也很混淆。有的称“措哇”或“德哇”,有的称“日科”,也有的在“措哇”下包括几个“日科”。埃克瓦尔曾指出,帐房圈在青海南部地区不一定是主要的社会组织,只是由于地形或安全考虑下的人群组合。有些地方,甚至每一帐房家庭单独放牧,与邻人隔一段距离,并没有帐房圈这样的群体。 [103] 我认为,在此“牧团”变易大,或在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并不表示它们不重要。家庭以上的基本游牧群体结合(牧团或牧圈),在任何游牧人群中都是重要的。青海东南部到川西北一带游牧藏族中的此一现象,只表示他们是更不受任何“结构”规范的游牧人群。
在欧亚草原游牧社会中,几个牧户组成一个牧团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其称法都很类似——如阿乌尔、阿吾勒,等等。 [104] 喀尔喀蒙古族称这样的牧团为“阿乌尔”(aul)或“贺塔”(hota),一般是2—4帐,很少超过6帐。组成阿乌尔的通常是近亲,如分产后的弟兄家庭若还在一起放牧,就成为一个阿乌尔。 [105] 魏因施泰因所研究的萨彦岭地区图瓦人,也以“阿乌尔”指一起游牧、扎营的几帐牧民所组成的牧团。有的图瓦牧民将它定义为共享羊栏的几帐人群;一起放牧但不同羊栏,也不算是在同一阿乌尔内。相当数量的图瓦阿乌尔是由近亲家庭组成,如父母的家户与他们已婚儿子们的家户所组成的牧团。但阿乌尔内的组成分子不限于有亲属关系者。东图瓦森林草原中的驯鹿牧人也有如此的阿乌尔,夏天各阿乌尔赶着驯鹿上山放牧,冬季几个阿乌尔共20来帐聚集在一起。魏因施泰因指出,这样的牧团也常见于土库曼人(Turkmen)、哈萨克人(Kazakhs)、卡拉卡尔帕克人(Karakalpaks)、吉尔吉斯人、卡尔梅克蒙古族人。 [106] 18—19世纪游牧在贝加尔湖附近的布里雅特蒙古族人,这样的牧团称ulus或xoxon;4—6个ulus又构成一个xolbon或tabin。牧团多由父系近亲家庭结合而成,在夏季它们进一步分裂为更小的群体,冬季又聚集在一起。 [107]
分布在新疆西北到里海之间的哥萨克人,在19世纪时分为四部:大帐(great horde)、中帐(middle horde)、小帐(little horde)、内帐(inner horde)。据19世纪有关小帐哈萨克的报道,当地牧民之牧团称为阿乌尔(aul),由近亲家户构成,冬天较聚集而在夏季分散。19世纪学者指出,当时一个哈萨克的阿乌尔约有50—70帐,其内又有3—6帐组成的牧圈;这可能指的都是富人、贵族的阿乌尔。据20世纪初的材料,哥萨克的阿乌尔可以小到只有两帐——父母的与他(她)们已婚独子的帐房。 [108] 小帐哥萨克牧民也差不多;他们的阿乌尔也是由父系近亲家庭组成,一般是5—10帐(家庭)。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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