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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热爱 读书 2年前 (2022-06-24) 1674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本书从中国王朝时期户籍赋役制度在地方社会实施过程入手,尝试探索一种关于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的解释路径。作者认为,户籍制度是中国王朝时期国家统治与社会整合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明清时期的里甲制由以人丁事产构成的家庭为核心衍变为以田地赋税为核心的户籍系统,建立在一条鞭法下财政白银化和赋税定额化基础上的这一深刻转变,同地方基层社会发生的变迁过程互动,从而确立起一种新的“国家—社会”体制。

作者介绍

刘志伟,1955年生于广东省韶关市,1983年中山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曾任中山大学历史系主任,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曾在牛津大学、耶鲁大学等国外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论著有《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1983年起一直在中山大学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教学与研究。

部分摘录:
在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户籍赋役制度研究是一个传统的热门课题。梁方仲教授以明代一条鞭法为中心,对明代黄册、鱼鳞册、里甲制度、粮长制度等方面的研究,为明清经济史研究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1]1961年出版的韦庆远教授著《明代黄册制度》,是当时中国明清史研究中为数不多的杰出的学术研究成果之一。近年来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如栾成显关于明代黄册的研究[2],郑振满关于里甲与宗族关系的研究[3],在资料和课题上都有新的开拓。至于在日本的明清经济史研究中,里甲制度和赋役制度长期以来备受研究者重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更是众所周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笔者提供了一块坚实的土地,在这块坚实的土地上学步,无疑可以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和充实感;但前贤所建构的大厦,也常常令笔者生畏,斗胆在一旁营筑一间小小的茅屋,总免不了诚惶诚恐,这就似乎需要首先对自己研究的一些基本问题和思路作一点交代。
一、社会史视角的户籍赋役制度研究 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历代王朝的户籍制度,远不如土地制度那样被研究者重视。过去几十年,许多研究者将土地制度视作全部封建制度的基础,以这种假设为前提,力图透过土地制度,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性质和运行规律。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历史事实上看,忽视了户籍制度的意义,就不可能真正深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质。在前辈学者中,已经有不少人强调过户籍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梁方仲教授在《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这部不朽著作的《总序》中,精辟地阐明了户籍制度的演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4]王毓铨教授则指出,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民数”,“民数得到之后,封建国家即将他们编入什伍,控制住这既得民数而不失常额。控制民数还不是封建国家的终极目的,而主要是使他的人户能担负起供应国家的封建义务”。他一再提醒人们重视“编户齐民”的身份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5]业师汤明檖教授经常提到,对中国历代田制、户籍、赋役制度作细致的研究,是探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必要步骤。他认为:“历代王朝所推行的户籍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不能不起着巨大的影响。”[6]这些深刻见解,多年来一直启发着笔者注意户籍赋役制度在传统中国社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力图从户籍赋役制度入手,探讨传统社会变迁的真相。
所谓户籍制度,是历代王朝控制编户齐民的具体形式。而对编户齐民的控制,是每一个王朝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确立其统治的基础。因此,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户籍的编制与使用。宋代以前,政府只编造户籍而没有地籍,土地赋税等都登于户籍中;宋代以后,虽有单行地籍的设立,但实际上,对于朝廷和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地籍的作用和意义,并不能与户籍相提并论。[7]最耐人寻味的是,从魏晋到明清,规范土地、赋役、财产关系的法律系于“户律”或“户婚律”之下;在政府的机构设置中,管辖户口、田土、赋役等事务的部门叫作“户部”,而从没有“田土部”一类设置。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表明对于王朝统治来说,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和管理,比起土地控制和赋税的征收来说,具有更本质的意义。这种关系在《礼记·大学》中已表述得很明白:“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所谓“德”,可以理解为王朝统治权力的正统性依据,在“有德”的基础上,“有人”就是“有土”和“有财”的前提。正如明代著名学者邱濬所阐发的那样,“君无民则无以为国”,“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8]。因此,历代王朝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大小衙门,无不依赖各种形式的户籍制度来行使其政治统治权力和社会控制职能。
每个王朝设立户籍制度的最直接目的,是向编户齐民征调赋税和差役。尽管儒家正统的思想一向标榜重义轻利,苟言理财,反对聚敛,主张藏富于民,但其目的,亦不过是为了培植更丰富的税源。在最重要的儒家经典之一《周礼》中,关于赋役征发的文字就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何在特定的户籍制度基础之上,向编户齐民征收赋税和调发差役,是历代王朝维持其统治的根基所系。而所谓土地制度,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其实只是编户齐民向其所臣属的王朝承担贡赋义务的一种资源条件的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必从属于一定的户籍及赋役制度,受户籍赋役制度制约和规范。
透过户籍赋役制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与直接勾画一个社会的各种关系和面貌的研究相比,似乎只能得到一些较为间接的了解。但是,这种研究所揭示的问题,也许有助于发现传统社会运作一些更为深层的机制。户籍赋役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既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发展方向相适应,起着规范和制约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又不可避免地要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矛盾和冲突。我们要透过户籍赋役制度了解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又不只是把户籍赋役制度的条文规定看成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直接而简单的投射。
面对户籍赋役制度与现实社会状况之间复杂的关系,要阐明制度演变与社会变迁之关系,就必须用辩证的眼光把握其动态关系。既要尽可能具体地阐明制度的演变,又要时时扣紧当时社会变化的脉络。我深感自己才力浅薄,无力把握好这种关系,只能不厌其烦地引用一些资料,希冀读者与我一起通过这些资料去理解事实,而不致简单地从我的议论引出种种误解。
二、制度史的区域性研究 就内容来说,本研究课题无疑属于制度史的研究。一般认为,研究通行于全国的制度,应做全国范围的考察,至少应以江南地区或其他更“核心”一点的地区为中心,才更有“典型”意义。我不想争辩这种见解正确与否,只想说明,本研究的出发点和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制度的演变本身。我希望做的,是透过明清时期里甲赋役制度在一个地区的实行情况,考察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实际上,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改革,大体上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种种改革措施,大多是由一些地区的地方官员先在本地推行,然后向其他地方推广,再由中央政府加以确认,并引入国家财政领域。更重要的是,明清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中心是解决地方财政的问题。虽然从财政体制的角度看,改革亦触动并改变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但这种改变的社会后果却体现在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上。只有透过地方性的社会结构的变动,财政改革的社会意义才能获得理解。这是我们有理由从一个区域的范围考察户籍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依据。
我很清楚,要了解一个地区的制度变化,必须对全国范围的情况,尤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有宏观的理解。幸好在这个方面,以往已经有大量做得十分深入的经典性的研究。这些研究使我们得以对作为国家规制的赋役制度的演变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这对于把握国家制度在一个地区范围的施行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一前提下,选择一个赋役制度相对地不那么复杂,但改革的趋势又与全国范围的发展基本一致的地区,也许更容易揭示这种演变的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也许是一个合适的区域。
明清时期的户籍赋役制度改革在广东推行的情形,虽然可能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不如江南地区那么具有“典型”意义,但事实上,在明清时期赋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广东一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们将讨论到的,也是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的种种改革,从均徭法、均平法,到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广东都是最早施行的地区之一,所实行的办法也与江南、福建等国家财富主要供给地基本一致。更重要的是,与其他地区相比,这些重要的改革在广东推行的过程似乎最为顺利。这背后隐含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这些改革的措施与广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相对较为适应。这一点对于我们的研究目的也许是相当重要的。
一个更简单也是更直接的理由是,我的研究基本上是在广东进行的。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可以较多利用的是广东的资料,而对其他地区的同类资料,我几乎没有办法深入全面收集,所以只好避重就轻,避难就易。这或有取巧之嫌,但我以为,这是一种为了保证研究时能更深入、更全面地把握资料的必要选择,而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资料,是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起码要求。
我以为,从一个侧面对某一地域的社会经济问题做专门研究,需要对该地区社会经济的总体面貌有尽可能全面和深入的把握。中国实在太大了,以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去研究,除非有大师般的学识和眼光,否则绝难作总体的把握。而将研究范围收缩到一个省区,更容易把握,因为一个省区至少在地理条件、地方行政、经济状况和文化类型上,比全国有更多的一致性。其实,许多标榜为全国性的研究,也大都是以研究者所着眼的地区为中心,很少可以真正作全国性的把握。本人对广东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历史有较多的了解,这是将研究的范围局限在广东一地的主要理由。其实,就这一理由而言,以广东为范围也太大了,我曾想过是否应该将范围进一步缩小到广州府或珠江三角洲地区,但后来发现,一方面,由于资料的限制,地区过小,研究难以纵横展开;另一方面,因为明清时期许多制度性的改革,都是以省为单位推行开来的,以全省为范围比较适宜,只是必须对由此而不得不忽略了的地区差别这种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典型性”的问题。与江南、浙江、江西等省相比,广东地区在明代以后的赋役改革,也许可以说不那么“典型”,因为在广东,改革的内容、过程都比较简单,不像上述地区那么多姿多彩。然而,第一,我不以为所谓“典型性”对于研究地区的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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