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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热爱 读书 2年前 (2022-06-24) 1269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书吏和差役,帝国之“爪牙”,基层社会运行和帝国统治不可或缺之人。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刻画了清代巴县衙门的差役和书吏们生动形象。通过辨析史料提供的丰富信息,作者挑战了人们对衙门吏役的刻板印象,探讨吏役在维系帝国统治与基层社会运行中的“合理性”(不可或缺性),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在构建以“爪牙”为中心的清代基层社会运行的大叙事中,作者表现了一种更为宏大的学术视野,将地方史、社会史、政治史,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相结合,展现了更为丰富的学术样貌,对我们深入理解官僚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话语分析等社会科学所关心的重要问题皆富有学术启发性。

作者介绍

白德瑞(Bradly W. Reed),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清代的法律史和地方政府。出版有专著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American History Review、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书评多篇。关于译者:尤陈俊,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比较法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在《法学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有专著《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及《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等多部编著。赖骏楠,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在《法学研究》,《清史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有专著《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及译著《战争之谕:胜利之法与现代战争形态的形成》。

部分摘录:
非法的“官僚”们
倘若没有县衙当中的那些书吏与差役,清帝国的统治便无法正常地运转。书吏与差役们在知县(知县乃是清帝国规模庞大的官僚序列中品级最低的正印官)的直接领导下,从事着下列这些最基本但非常关键的工作,例如文书案卷的起草、誊抄和归档,清丈田地后的造册,田宅交易的登记,接收状纸并转呈给知县,官府文告的张贴,执照与许可的颁发,与上级衙门的文书沟通,以及其他一切与县衙日常事务相关的事项。除了落实上述行政职责,作为贯彻朝廷权威的最重要机制之一,书吏与差役们还在下列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缉捕、关押人犯,维持地方治安,以及征收税赋。从上述情形来看,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衙门吏役“为官之爪牙”。
尽管地方衙门中的吏役们在清帝国的行政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但清代的官员们对这些人持公然蔑视的态度。地方衙门中的书吏和差役们普遍被贬作最为奸诈狡猾与贪得无厌的恶棍,而这与县级以上官员们自称的那种道德风范与正直品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正如19世纪的一位评论者有感而发的那样,“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吏之骄横,与官长同。缙绅士大夫,俛首屈志,以顺从其所欲。小民之受其渔夺者,无所控诉,而转死于沟壑”。(6)
官场当中对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这种憎恶,当然并非直到清代才出现的新现象。早在宋朝(960—1279)之时,官员们便经常对书吏和差役们表现出一种敌意。一方面,这种敌意本身深植于那一时代的意识形态变化与社会转型之中。另一方面,在唐代之后各中央王朝以迄清末的那段时间(960—1911)里,随着皇权的持续巩固和日益集中,对县级行政人员产生了相较于以往而言更大的需求。但是,官职的获得,变得越来越与个人在科举考试中的脱颖而出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那种由科举考试所营造的“精英士人文化”密不可分。即便是在北宋时期(960—1127),也没有任何书吏或差役会被看作是官,因为“官”这个词通常指的是那些由朝廷正式任命的人员。书吏和差役们只是当地被雇来在县衙中从事一些特定工作的办事人手,故而在他们获得这份工作之前,并不要求其拥有一段曾受过科考教育之洗礼的经历。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官员与衙门吏役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形成了一道裂痕的同时,又发展出另一道专业方面的裂痕,而后者在中华帝国往后的岁月中将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7)
上述这道裂痕的出现,与“理学”正统观念在宋代的形成紧密相关,而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政治秩序正是建立在这一学派的思想基础之上。按照理学的观点,政治权力乃是“君子”方可拥有的特权,而这些人担任官职所需的个人素养与道德品质,则是由朝廷以向其授予某个职官品级的形式予以承认。相较而言,书吏和差役只是有一技之长的行家里手而已,像他们这样的具体行政事务承办者,其价值仅在于其所掌握的那些狭义上的“技艺”。实际上,正是吏役们的这种实用性功能及其所掌握的那些狭隘的技能,使得他们没有资格担任高阶的官职。(8)由于他们缺乏从儒家经典当中广泛获得文字素养方面的训练,以致未能为其中所蕴含的那些正统的社会价值观与政治伦理所熏陶,衙门吏役被认为显然不适合行使官员所拥有的那些权力。衙门吏役在正统观念中被视作“小人”。于是,他们在衙门当中所从事的工作,也因此被与那些在社会当中为人们瞧不起的卑贱工作形式联系在了一起。在社会大众的观念里面,只有那些生活极度穷困潦倒之辈,或者那些希望通过接近官府权力以实现其不良居心的败德之人,才会愿意投充吏役从事这些卑贱的工作。
诸如此类的态度,既植根于意识形态、教育背景和社会身份上的差距,又由于行政依赖性和行政控制的那些实际操作问题而变得更加复杂。虽然书吏与差役们通常被人们鄙视为唯利是图的贪墨之辈,但生活在中华帝国晚期的评论者们承认,吏役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及其对当地情况、习俗和百姓们的熟悉,对于维持地方行政运转而言至关重要。无论是从社会方面还是制度上来讲,衙门吏役与有品秩的官员们之间的那些分界线都已被牢牢地建立起来,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维持对这些“衙蠹”的控制,以及怎样使他们那种由于在行政架构中占据了功能性位置而获得的影响力最小化。
在此方面的第一道防线,就是对在衙门当中任何特定的房或者整个衙门里面工作的吏役总人数进行限制。在北宋王朝最后的那几十年里,中央政府曾就此规定了严格的经制吏役额数,并对衙门吏役的服役期限加以限制。书吏与差役们并非由朝廷任命,故而他们并不受制于那套适用于职官考评、惩戒和奖掖的控制体系。于是,对衙门吏役实际加以监管和训诫的责任,就直接落到了知县们的头上,知县个人将要为其所在衙门中这些所雇办事人手的任何劣行承担责任。对朝廷规定的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以及知县个人所具有的权威的依赖,就成了中国帝制时期后来那套用成文法律加以规定的控制体系的重要特征。
但这一控制体系自其创设之初就无法正常运转。北宋时期王安石在11世纪时的变法,虽然在很多方面皆归于失败,却通过在国家行政的范围内规定了为数更多的任务,从而大大增加了县级政府的工作量。因而,当北宋朝廷在为落实关于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法令规定而念兹在兹之时,县级政府的实际工作需求,正在迫使知县们雇用远超朝廷所明文规定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9)在随后的数百年间,这种存在于衙门经制吏役之法定额数和实际所需人手数量之间的差距,更是由于人口滋长、帝国社会经济复杂性的加剧、地方行政单位总数量相对于人口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以及衙门吏役不断地将许多原先由地方社区完成的行政职责收归己手,而变得日益恶化。(10)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不仅知县那种本就令人怀疑的能够有效控制其手下吏役的能力变得更加脆弱,而且,对很多行政运作过程的实质性控制,逐渐落入那些违反朝廷所颁法令的明文规定而进入衙门工作的非经制吏役的手中。
如果说上述这种事态让朝堂上的官员们为之忧心忡忡的话,那么书吏和差役们维持自身生计的那种方式则更是让这种担忧雪上加霜。由于朝廷只为这些衙门吏役提供少得可怜的补贴甚至根本就不向这些人支付酬劳,自南宋以降,这些人就依赖于从任何与衙门打交道的人们那里收取各种无处不在的惯例性费用(陋规、规费)过活,而不管对方是否自愿提供这些费用。这种为官方所禁止的做法,正是书吏和差役们那种贪腐成性与唯利是图的恶名之得来的首要缘由。正如19世纪的官员何耿绳在描述衙门吏役的形象时所说的那样:“此辈止知为利,不知感恩,官宽则纵欲而行,官严则畏威而止。”(11)何耿绳提醒清帝国的同僚们须对衙门吏役采取最严厉的控制措施,以保护皇帝的子民们免受这些国家的办事人手的盘剥勒索。他的此番告诫绝非乖僻之见,在清代各级政府的官员当中,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与此相类似的声音。尽管书吏与差役们被承认是官府行政运作所必需的办事人手,但他们作为个人无疑一直被认为是腐败无度的,并且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意识形态上都被排斥在正式官员的范围之外。
然而,到了18、19世纪,中华帝国日益变得与其行政制度草创之初时的情形大不相同。人口数量的增长和人口构成的多样化,商业活动的扩张,以及无论是经济制度还是税收制度均日益货币化,这一切都共同加重了各地县衙的日常行政工作负担,以至于那些关于衙门办事人手与行政经费的法律规定变得几乎完全不切实际。面对这种各方面均正在普遍发生变化而法律规定却一仍其旧的窘境,县衙只得通过不断增加对各种非正式手段的运用,以及雇用一些从法律上讲原本不应存在于衙门当中的非经制吏役,来维持其自身的运转。在此过程中,发展出了一套清朝中央政府对其不甚了解且仅仅只有很弱的控制力的地方行政制度。
就书吏和差役们在清代地方行政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言,我们先前对其知之甚少。尽管几乎每一种研究清代县级政府的学术论著都会简要地提及书吏和差役,但那些作品都倾向接受彼时的官员们和精英人士所撰的文献当中那种将此类人物描绘成一群自私自利、贪得无厌的小人的形象刻画。而在分享此类文献当中的那些成见和各种充满鄙夷之情的臆断时,我们往往也会像清朝中央政府那样,对那些在整个清代实际维系着地方政府运作的非正式做法视而不见。本书试图通过对19世纪时在巴县衙门当中工作的书吏和差役之人员构成情况及其日常工作的检视,来纠正上述成见。
我用“制度(system)”一词来描述那些非正式的行政做法,乃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虽然那些非正式的行政做法是在正式法律制度之外发挥其作用,并常常直接违反了《大清律例》中的明文规定,但书吏和差役们却通过那些形成于其内部并加以奉行的规矩和程序,在条理性(organization)和理性化(rationalization)方面展示出一种明显的前后连贯。如同这一点所暗示的,我在这里所采用的研究进路,并非仅仅着眼于吏役们的这些非正式做法与朝廷所制定的那些成文规则之间的背离,而是还要将吏役们的这些非正式做法当作一种其各个内在组成部分在最大程度地协调运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之构成内容加以审视。唯有超越那些正式的行政架构及其表达,我们才能真正看清这一地方行政制度。易言之,我在这里所关注的,并非地方政府应当如何运转,而是地方行政事务实际上是怎样运作的。而且,除了其在经验层面的学术价值,这种对衙门吏役的内部组织情况及其活动的细致研究,还能够开启一扇大门,使我们得以重新审视以往那些被用来分析中华帝国晚期的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概念性框架。
第一节 学界以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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