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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常识-电子书下载

人文社科 热爱 读书 2年前 (2022-06-23) 1172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本书是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经典代表作。西方知识界一直将它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相提并论。 本书遵循了从工业到商业再到金融货币的论述顺序,论述了原始的农业组织形态——家庭、氏族、村落和庄园制,以及前资本主义等各个时期的经济形态,追溯了资本主义的诞生史,探讨了资本主义在西方产生的特有社会历史条件,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资本主义之所以产生于西方,不仅仅得益于地中海沿岸优越的地理环境,更重要的是基于其具有资本主义精神这一内在动力。全书内容详实,史料丰富,体现出韦伯对于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社会学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作者介绍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德国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是一位极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现代思想家,被公认为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后来到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韦伯一生著述甚多,以《世界经济常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及《经济与社会》等作品最为重要,其思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部分摘录:
农业组织与农业共产制的问题 我们先就德意志民族18世纪时所通行的农业状态来说,进而论及还没有充分文献资料可考的古代状态,那么须将目光移到德意志人原来所居住的地域。因此,我们要把下面三个地点除外:其一是易北河(Elbe)及萨尔河(Saar)以东,即旧时斯拉夫人所居住的地域;其二是利姆河(Lime)的对岸,从前是罗马人所居住的地域,即莱茵地域,其位置在黑森(Hessen)境界至雷根斯堡(Regensburg)附近的境界线以南的日耳曼;其三则为威悉河(Weser)左岸,原来为凯尔特人(Kelt)所居住的区域。
日耳曼人原始居住地方的部落,是村落式的而非孤立的圃舍式的。村落和村落间相通的道路,开始时是完全没有的,因为各个村落,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绝无与邻村相结合的必要。后来虽有道路,但并非正式开辟的,而是按照需要自然踏成的蹊径,故随时可能灭迹,直至数个世纪之后,才有了在各个地段上维持原有道路的义务。因此,在这种地方,从现今的地图方式来看,呈现出一种不规则的形状,其结点为村落所在之处。
第一圈,即最内部的区域,为完全无规则的圃舍房地,其间有迂回曲折的连接道路;第二圈是用篱垣围绕的园圃,其数目之多与圃舍相若;第三圈为农耕地;第四圈是牧场,各家各户都有权将同样多的家畜放到牧场上饲养,但此牧场并非共有的,各有其一部分,故仍是私有的;第五圈是森林,其情形也是如此,但此森林并不是村落的附属物。关于采伐木材、蒿草、豚饲料(1)等权利,亦平均赋予村落居住者。家屋圃舍及个人对于园圃、农耕地、牧场、森林之主权总称为田宅权。
耕地面积是分割为许多部分的,即所谓的大块地(Gewaune)。大块地进一步被划分为地带,然而此种地带不必宽度相同,甚至有狭小得令人惊异的。村落中的每一个农民,在每一大块地内得以拥有这样一个地带,因此各种地面的主权,原是平等的。将耕地划分为大块地,其目的在于尽量使所有人对于肥瘠不等的土地,平等地分享其得失利害。因此而产生了“分散的所有制”。还有其他意外情况,即遇到天灾的话,大家一同蒙受损失,那么每个人所承受的风险就较小了。
将耕地划分为长地带(与罗马人专门采用方形的地块不同)与日耳曼人的犁之特性有关。犁是一种钩状的器具,开始都是用手来操作的,之后则利用动物来拉引,专为掘土耕田而用。因此,凡是处于使用钩状犁阶段的民族,若想让土壤变松软,则非将耕地纵横地犁开不可。所以最适当的耕地分割法,即方形的分割,此方法在罗马恺撒(Caesar)以后即可看到,而且现在仍可见于坎帕尼亚区(Campagna)。然而,日耳曼人的犁并非钩状犁,是将土壤垂直掘开的犁刀,水平穿过土壤的犁铲,以及为了翻转土壤而在右边安装拨土板,用此种犁就无须再纵横犁地了。对于此种犁的使用,最为适当的,就是将土地分割为长地带。在此情形下,各个地带的大小限度,大概以一头牛一日间可不致疲劳的工作量为标准(故有一朝间的工作、一日耕等表示单位的用语)。
此种土地分割法,日久即发现非常不方便,因为犁的右边安装有拨土板,所以动辄会有偏向左方的问题。故田地就变成不规则的了,而且各耕地之间,开始时没有分界线,所以别人的田地就容易被侵占。原来的界线,于是须重新来划分。最初是由耕地裁判者用杆来划分,后来则用所谓的附着弹机的两脚器来划分。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Schleswig-Holstein)则用测量绳法来划分。
由于各个耕地之间没有道路可通行,所以耕地的耕种,只能按共同的计划,而且只可同时进行。其法通常为三圃式的经营。此种经营形态,虽不能说是日耳曼最古老的,但可以说是使用最广泛的。其采用的时间,至少可追溯至8世纪,因为在770年左右,莱茵地区的洛尔施(Lorsch)修道院的古文书内,已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的事了。
所谓三圃式的经营,是将村落的全部耕地划分为三个区域,其中第一区域耕种冬谷物,第二区域耕种夏谷物,第三区域则作为休闲地而不耕种,让其吸收肥料。这些区域,年年依次变更其使用法,今年种过冬谷物的区域,明年就种植夏谷物,到后年就为休闲地,其他区域亦如此轮流。家畜的饲养,冬天在屋内,夏天则在草地上放牧。每个人都要遵守此种经济秩序,绝对不能与村落中其他的成员有耕种上的差别。村长确定播种与收获的时间,让人们在耕种谷物的耕地四周编篱,以与休闲地划分界限。收获之后,立即将篱除去。在共同收获日尚未收获的人,必须把牲畜赶到已经收割过的稻田中,以免践踏了自己的谷物。
田宅不但为每个人所私有,而且亦可继承。此种田宅的大小可以极不相同,差不多各村都不一样。一般正常的标准是四十亩的面积,可供养一个普通的家族。在田宅之内的圃舍地和园圃地交给个人自由经营。家庭是小型的家族,即双亲与孩子,有时候成年的儿子亦住在一起。还有各人的耕地,亦当作私有。但荒野之地属于共同团体,即具有全部资格的村落同人们所组成的公共团体。凡在这三种土地上占有一部分的人,均属于此团体,完全没有土地或在每一块田圃上都没有所有权的人,就无田宅享用者的资格。
所谓的马尔克包含森林与荒芜地等,但牧场不在其内。马尔克不归村落团体私有,而属于较大的团体,即多数村落所组成的团体。马尔克结社的产生与其原始的状态已不可考,但无论如何,在加洛林王朝将土地划分为区域之前,而且与百人组也是不一样的。在马尔克中,有一个最高的统治机关,与特定的世袭圃舍相关,此机关通常由君主或庄园领主来兼领。此外,还有所谓的“森林裁制所”与由参加马尔克的村落中田宅享有者的代表所组成的会议。
因此,在这种经济制度内,各成员间理论上本有严格的平等。但此平等,常因子孙多少的差异,在分割继承之际,愈加产生裂痕。结果,在完全的田宅享有者之外,会产生半田宅享有者及四分之一的田宅享有者。而且田宅享有者不是村落中的唯一居民,除了他们,还有其他的人口,比如次男、三男等不得继承圃舍地的人。这类人可以居住在村外,占据那些没有被人占有的地方,亦可获得家畜饲养之权,但须交纳租金与牧地租金。他们的父亲亦可在其园圃地上给其划分些土地,并给其建筑房屋。手工业者与其他的劳动者则来自外面,不在田宅共同团体之内。于是,同一村落的居住者中间,产生了农民和其他阶级的区别,后者在南日耳曼被称为佣工,在北日耳曼则被称为边缘者。因为佣工或边缘者尚有一所房屋,所以亦属于村落,但没有耕地的丝毫主权。不过如果有农民经村长或领主(开始时为氏族的酋长)的同意,将其耕地的一部分卖给他们或将牧地的一部分割让于他们,则他们亦可获得所有权。这样的土地,叫作分让耕地,可不受田宅所有物之特殊义务的束缚,亦不受庄园法庭的裁判,可以自由地买卖。可是,其所有者不能享受田宅享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像这样的人为数不少,村落的耕地,往往有半数成为分让耕地。
所以农民最先由于土地所有的种类,而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层。一个阶层是内部有种种范畴的完全田宅享有者,另一个阶层是在这个团体之外的人们。不过在完全田宅享有者之上,还有一种特殊的阶级。这种阶级,不仅领有土地,而且在田宅享有者的团体之外。在日耳曼农业状态的初期,土地尚有多余,每个人都可开垦,而且可将其获得的土地围起来。这种围绕的土地,在其耕种期间,成为其所有物,否则,就归为共同的马尔克。这样的围绕地,须先有大宗的家畜与奴隶方能有之,所以此事大概只有国王、诸侯、庄园领主才有可能。另外,国王对于马尔克的管理,因为自己握有最高的权柄,故可将其管区内的土地赐予臣民。但这种赐予和所有地的授予,是不能在相同的观点下并看的,因为后者在森林区域有确定的边界,须先开垦,方能耕种,正因如此,这种地域没有耕地的强制义务,故在比较有利的法律关系下。在测量的时候,须使用特别的标准,是四十八至五十公顷的方形地面。
古代日耳曼人的部落形态,曾越过易北河与威悉河之间的区域,进一步向前扩张。此种形态,所包括的地方如下:(1)斯堪的纳维亚(Skandinavia)(至卑尔根为止的挪威,至台尔厄尔夫为止的瑞典)、丹麦诸岛及古特兰(Gütland);(2)盎格鲁-撒克逊人与丹麦人定居后的英国;(3)法国北部绝大部分地区,比利时的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布拉班特(Brabant)(但北部比利时、弗兰德以及荷兰的一部分属于法兰克人的地域,有一种不同的部落形态);(4)其在南日耳曼则有多瑙河(Donau)、伊勒河(Iller)与莱希河(Lech)之间的地域,巴登(Baden)、符腾堡(Württemberh)以及巴伐利亚(Bavaria)的一部分,慕尼黑(München)的周围,尤其是艾布灵(Aibling)。因为日耳曼人的殖民,古代日耳曼向东扩张,又想收容多数的移民,故其形态亦合理化了,而且在便利的所有权下,以及尽可能大的经济自由下,建立了大的“街道村落”。圃舍地在此时亦不再为不规则的乱置,而是沿着村落街道分立于其左右,在每个田宅上各有其一,成为长地带的田宅,也彼此并立。但在此处,大块地分割及耕作强制,仍照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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