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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惩罚与征服:蒙元帝国的军事礼仪与军事法-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2年前 (2022-07-14) 1162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13世纪蒙元帝国的崛起,是深刻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学界已经有多方面深入的研究。但是,军事礼仪和军事法在蒙元帝国的崛起进程中,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长久以来是基本未被触及又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书系统地明确了军事礼仪与军事法这对概念,以及二者在思想史与制度史层面具体而微妙的关系形态,在此基础上,从芜杂的历史记载中复原、重构蒙元帝国军事礼仪和军事法的基本面貌。作者广泛搜集不同时期各类语种的相关记载,用语言学和历史学方法加以甄别考订,追溯历史现象背后的社会心理、经济和政治结构。作品还依据史料对蒙元帝国的围猎、检阅、旗鼓仪仗、军装服色、行军纪律、战场守则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展现,解析了其中蕴含的独特的游牧军事文化传统,为重新认识蒙元帝国历史提供了独特视角。

作者介绍

周思成,男,1984年生于湖南长沙,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编审。主要研究领域为蒙元史、民族史和军事史,通晓英语、法语、德语,能阅读日文、俄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拉丁文、波斯文、阿拉伯文、藏文、维吾尔文和蒙古文。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译著4部,已出版作品《大汗之怒:元朝征伐日本小史》。

部分摘录:
中国古代的“军礼”,是军队训练以及战争中需要遵行的各种礼仪规范,包括亲征、遣将、受降、献俘、论功行赏、田猎、大阅、大射以及救日伐鼓、傩祭驱邪,等等[1]。这种军礼,据说可追溯至周代,常常是古代王朝合法性表征的必要组成。不过,笔者要探讨的蒙元帝国的“军事礼仪”,与“礼”和“军礼”这对古典概念并不完全重合,而是更加宽泛一些。
谈到古代中国的“礼”,首先让人想到的,便是儒家那套无所不包的家族伦理和社会秩序:“辨贵贱、序亲疏、裁群物、制庶事……名以命之、器以别之,然后上下粲然有伦,此礼之大经也”[2]。礼仿佛只是一套支撑并加固“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的制度[3]。不过,礼的最终儒家化,经历了从夏以前的“巫觋文化”到殷商“祭祀文化”再到西周“礼乐文化”的嬗变过程[4],然后再经春秋战国的孔孟学派对“礼”之内在伦理本质的发掘、大一统帝国的意识形态化,最终定型为唐宋国家的礼制。经历这番曲折变化之后的礼,已然面目全非。其实,礼的原初形式,无非是“祭祀的仪节”,是部族民祭祀鬼神和祖先的集体仪式[5]。礼的起源,乃是“原始人常以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连同一系列的象征性动作,构成种种仪式,用来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愿望”,而这些带有原始宗教和巫术色彩的原始“仪式”,长期以来形成了氏族制末期的传统习惯,在贵族阶级、国家、宗法制度产生后,才被定型为一套“礼”[6]。
于是,包括军礼在内的古代礼制,主要呈现为一套理性化、人文化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形式上,它充斥了大量的儒家—法家的政治表征,巫术化或非理性的因素几乎绝迹,仅有被纳入唐宋军礼中的个别项目,如祭、救日伐鼓[7],依然带有某种巫术色彩。但是,其他非汉族文明或族群的“礼”,就未必呈现这种面貌。姑且以中国历史上的游牧政权为例,契丹皇帝亲征,竟有“射鬼箭”礼:“凡帝亲征,服介胄,祭诸先帝,出则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方,乱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师,则射所俘”[8]。这种“军礼”,就与儒家化的传统军礼大异其趣。蒙元帝国的类似制度中,也有不少带有鲜明巫术色彩的仪式,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称为“军礼”,而以“军事礼仪”来统括。
另一方面,古代中国的礼制,经由唐宋国家权力的背书和认可,系统化为“五礼”(吉、凶、军、宾、嘉)。“军礼”可算这一传统分类法的次级概念。传统分类还有“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陈来先生认为,“五礼”和“六礼”的本质区别在于,“五礼”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礼仪制度,颇与一般社会生活脱节,“六礼”则体现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普遍性(即涉及个人、家庭和宗族生活)[9]。丸桥充拓对以唐《开元礼》为代表的“五礼”,特别是“军礼”自汉魏以来的演化史做了仔细考证。他发现,周秦以来,诸礼本分散存在于社会中,经儒家学者汇集、整理为学术化的礼学体系后,迟至南北朝时期,经过一个“分分合合,经历各异”的演化过程,才最终定型到“现实的国家礼制”中,形成“吉、凶、军、宾、嘉”的五礼结构。此前,军礼中的许多项目一度分属其他门类,如出征礼属于吉礼,射礼属于嘉礼,等等[10]。
蒙元帝国的军事礼仪,既难归入“五礼”,更难归入“六礼”,其特殊性体现在:在内容上,它是以古代蒙古国家为主体的礼仪制度,同时也保存了不少来自草原社会的军事习俗,兼具“国家”与“社会”的二重性。这种“社会性”又有别于“登降之礼”“趋翔之节”(《墨子·非儒》)这类贵族君子的社会规范和习俗,而是产生于游牧族群和游牧文化。在形式上,蒙元帝国的军事礼仪也不同于唐宋时期古典形态的“军礼”,它不具备成熟、规范的文字载体(礼典),而主要存在于集体和个体的军事活动实践当中。
二、“法”的血腥面孔 西汉高后末年,太后吕雉专权,诸吕用事,刘氏天下危如累卵。年仅二十的朱虚侯刘章入侍吕后宴饮,担任监督宴席的“酒吏”。他借机陈言:“臣,将种也,请得以军法行酒。”觥筹交错、杯盘狼藉之间,吕氏权贵有一人大醉,逃避饮酒,“章追,拔剑斩之而还”,回报吕后:“有亡酒者一人,臣谨行法斩之!”吕后及左右大惊失色,事先允诺以“军法”行酒,亦无从加罪[11]。
军法,是一个比军礼更为古典的概念,据说已见于《周礼》:“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不过,《周礼》中“军法”指军队的组织编制规定[12],后来的“军法”,则多指朱虚侯执行的那种较常律倍加严酷、动辄决以死刑的血腥刑法。不过,现代学者一般认为,古代的军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法包括一切有关军事内容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是关于军事法律规范的总和[13];狭义的军法是指军事刑法,也就是规定军事犯罪行为及相应处罚的特殊法律[14]。
这里所说的蒙元帝国的“军事法”,既包括狭义的军法,即军事刑法,亦包括广义军法中一些关键门类,如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军事司法和军功制度,因而要比军法这一古典概念宽泛。另一方面,此前的研究者,往往将军事法理解为包含军事行政法、兵役法、后勤装备管理、武官铨选法等方面的综合体系。就蒙元帝国而言,这类制度已经有相对充分和独立的探讨,不在本书的研究范围内。因此,本书的“军事法”,所指又较一般所谓“军事法”为窄,乃是一个有特殊规定的研究范畴,比较接近叶山(Robin D.S.Yates)在《早期中国的法律与军事》中定义的“military law”,即“一套关于军事纪律和训练、作战规则和赏罚细则的规定”[15]。后文出现“军法”的场合,多指军事刑法,或系古典文献中的原本用语。
军令是古代文献记载中与军法关系最为密切的另一范畴,是君主或君主代理人颁布的临时性或长期性的军法。秦末巨鹿之战前,宋义忤项羽意,不救赵军,下令军中:“猛如虎、很(狠)如羊、贪如狼,强不可使者,皆斩之。”[16]这就是临时颁布的军法。曹魏有《军令》《军策令》《船战令》《步战令》等,《晋令》四十篇中“三十一军战,三十二军水战,三十三至三十八皆军法”[17],这就是长期有效的军法。另外,汉文帝时,冯唐言汉朝的边关士卒,出身农家,“安知尺籍伍符?”《汉书》颜师古注引李奇:“尺籍所以书军令。”又引如淳:“汉军法曰吏卒斩首,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令人故行,不行夺劳二岁。”[18]斋藤忠和认为:“军法”和“军律”基本是同义词,都是指相当于刑法的“罚则规定”,主要同行军和作战行动有关;“军令”则兼赏令和罚条,所指较广泛[19]。
之前所述朱虚侯的故事还揭示,在古代世界,军法的触须绝不仅仅盘踞于军营一隅,它与“常律”(普通刑法),理论上虽有明确区分,现实中往往产生重叠、交集和冲突。首先,古代军事刑法的管辖权,侵入甚至替代普通刑法,自先秦已然。商鞅为秦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20],这是以军法的赏罚比附告奸的赏罚。拓跋鲜卑初兴之时,“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21]。这是以军法代行常律。南宋初年,州军长官对和平时期违犯常律(如劫盗杀人)的士卒,“概以军法从事”,“至族其家”,高宗不得不下诏戒饬:“知州兼统兵去处,非出师临阵,自今无得轻用重刑。”[22]可见,军法侵入常律之疆界,实为古代法律中颇不为人所注意的一个传统。[23]蒙元帝国的军事刑法,也有短暂取代普通刑法发挥作用的场合。周驰《闲邪公家传》记载,庚午秋(至元七年,1270年),河南等地发生蝗灾,李秉彝“衔命往捕,有不尽心,听以军法从事”[24]。不过,这类记载尚不多见。
三、双生的“礼”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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