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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电子书下载

人文社科 2年前 (2022-07-13) 1202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书旨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大众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识。全书分为两大部分:案例编选择生活中常见、典型和有趣味性的73个案例进行分析,对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民法知识予以解释,并通过这些知识简要说明相关的民法理论。热点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民法典中45个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包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作者介绍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牛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美国哈佛大学做研究学者,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高级访问学者,在日本北海道大学任教。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专著《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论著曾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奖项。研究兴趣在民法原理、物权法、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领域。

部分摘录:
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风俗习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石老四于1997年12月1日不幸染病死亡。按石家村风俗,须有子女为其顶盆送终,然而石老四的妻子儿女均已去世,所以,族中的老人只能挑选一本家后辈为其顶盆送终。按照当地习俗,“顶盆”意味着该后辈被过继给死者,死者所有家产由其继承,最终石老四的侄子石小忠为石老四顶盆送终,此后石小忠便一直居住在石老四的房屋中达八年之 久。
后来,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石老四房屋可以得到三十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石小忠拿着叔叔石老四的房产证以房主名义前往村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谁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石老四的哥哥石老三拿出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声称石老四已经将该房屋赠与自己,该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据悉,石老四在去世前,曾与石老三签订过房屋赠与合同,石老四同意把房屋赠与石老三。石老三与石小忠叔侄因此产生纠纷,石老三认为,房屋一直被石小忠非法占有,侵犯其所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死者石老四赠与合同有效,石小忠应当返还房屋。
一边是“顶盆过继”的侄子,另一边是手握合同的叔叔,房屋该归谁呢?
先来谈谈“顶盆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习惯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时期反复而为的惯常行为,习惯法即取得法源地位的习惯。《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该案中,“顶盆过继”显然构成习惯法:第一,“顶盆过继”是当地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第二,当地群众相信“顶盆”的人就相当于死者的子女,并一直认可这种习惯的效果;第三,“顶盆过继”并不是陋习,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石小忠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老四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石老四留下的房屋,这种民间风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干涉,且石小忠从戴孝发丧当晚入住至产生纠纷已长达八年之久,石老三对此明知却从未主张权利,因此石小忠并不是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石老三的诉讼请求。
2   包养协议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 2008年5月19日,已婚男子张先生与李女士订立《双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借给李女士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李女士必须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女士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李女士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张先生与李女士又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李女士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先生支付。李女士自愿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女士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与李女士的情人关系,则李女士有权不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后两人感情不和,2009年2月9日,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女士归还借款70万元。
张先生能否要回这70万元,关键要看这份包养情妇的协议是否有 效。在本案中,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张先生以李女士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不应仅依据该协议表面的约定,还需要深入理解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本案中张先生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李女士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当返还。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被告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了支持。
3   卖家隐瞒重要信息,买家怎么办?
——诚实信用原则 小李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在亲友的帮助下,终于凑齐了购房款,并通过中介公司与刘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求房若渴的小李立即付了购房款,刘叔也积极配合,交付了房屋钥匙。在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小李就马上购买材料、雇用工人进行装修 ,想早日乔迁新居。在装修 时,楼上邻居王大妈告知小李,刘叔的儿子曾在该房屋中杀害了一个女孩并残忍地将其碎尸。将信将疑的小李向当地派出所求证,派出所查证此房中确实发生过命案。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买了“凶宅”怎么办?愤怒的小李坚决要求退房,但被刘叔拒绝。小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刘叔退回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李能否退房,从“凶宅”抽身而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刘叔隐瞒住宅内发生过凶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彰显的是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合同双方从磋商、签约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为订立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时,刘叔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必要告知义务。而依据一般观念和风俗习惯,人们对住宅内发生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此类住宅虽在实物形态上未受损坏,但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有所贬值,这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故刘叔的上述隐瞒行为足以动摇基于双方自由意志订立的合同基础,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4   滥用权利会造成什么后果?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李四原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07年7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同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李四的辞职议案。10月25日,李四认为公司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了其辞职的议案,侵害了他作为董事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后李四于2008年3月10日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谁知事态并未平息,这方唱罢那边又登场,公司认为双方纠纷被多家媒体报道,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以李四无故起诉、撤诉,属于滥诉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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