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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电子书下载

经营管理 2年前 (2022-07-11) 1225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经济学和法律有着什么关系?
假设立法者提议持枪抢劫犯必须判死刑,各方必然会有不同的反应。媒体和舆论会强烈支持对犯罪采取强硬手段;律师会提出异议,认为这种惩罚太残酷;法学家会思考这项议案的公平正义的问题。而经济学家则会发现,持枪抢劫的判罚跟谋杀的判罚一样,会鼓励抢劫犯杀掉被害人。经济学这种直达问题本质的能力,使得它不仅适用于解释法律,还有助于法律的制定。
作者简洁明快地厘清了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而平易的行文风格适合专业人士乃至外行读者,同时无损其观点的深度。利用大量实际案例,加上渊博的芝加哥学派经济学知识,作者坚定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辩护”,并没有颠覆传统法律学者的结论(对同一法律问题,比如是否废除死刑,它能被不同的立场所用),而是改变了双方辩论的本质。又比如在讨论房屋租赁法时,一般认为它要么偏袒房东或要么偏袒租客,但经济分析明确表示:长期来看,一个糟糕的法律会对双方都造成损害。
此外,跟传统法律理论不同,经济分析用相同的概念(如经济效率)和方法去理解和评估不同类别的法律,比如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等——不管是当下的美国法律,还是其他历史时期或其他地方的法律。

作者介绍

[美]大卫 D. 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美国芝加哥大学物理学博士,著名经济学家、法学教授、科幻小说家,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教授。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之子,以深厚的经济学素养为底,用活泼的文字拆解看似复杂的难题,著有《价格理论》《弗里德曼的生活经济学》等,广受学者重视和称赞。

部分摘录:
法律的经济分析由三项紧密相关的要务构成:预测特定的法律将带来的影响,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决定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
第一项要务争议最少。虽然许多人相信法律的影响不是决定它是好或坏的唯一因素,但几乎没有人认为它的影响无关紧要。经济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法律和法律裁决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隐而不显的影响,这对于想要制定或了解法律的人很有用。要是持械抢劫要判死刑反而造成更多人遇害,死刑的做法就有可议之处。如果租赁合同的限制条款使租赁双方同受其害,那也有可议之处,双方可能因此重订合同。
第二项要务是利用经济学来解释目前的法律为何存在。这是难以处理的问题。法律由议会和法院创造,但我们没有很好的理论可以解释两者的行为。从理论的观点来说,这是经济学领域中公共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但它尚未提供完整且普遍为人接受的政府经济理论。P9_179_538_204_567
不过,法律上有一种理论,在法律和经济学的发展上扮演了中心角色。这种看法源自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他认为习惯法(不是产生自立法机构,而是来自法官的判决先例。也称为普通法、判例法)通常具有经济效率。我在解释刑事案和民事案的举证标准偏差时,便隐含着这种理论;我相信法律是在权衡定罪错误和开释错误两者成本后形成的。
为什么有人会把法律想成是这个样子?波斯纳提供了一个答案:因为我们可能期望法官关心两项中心课题:一是效率(法律影响饼的大小),二是分配(法律影响每个人分到多大的饼)。习惯法有很大一部分由自愿交易的法律架构所组成。如前面租赁合同的例子所示,这种架构造成了法律的改变不会对分配有实际的影响。当我们改变一项合同条件而有利于某一方时,其他条件如价格会反向调整,消除了希望达到的分配效果。如果法官很难利用法律来达成重分配的目的,可能最好还是把这项工作留给立法机构去做,而只关心效率问题。
也有人提出非常不同的论点,但结论相同。他们指出,不合经济效率的法律会制造诉讼,而诉讼最后会使法律发生变化。如果某些习惯法的规定禁止人们去做互利的事,受到影响的人便会试着去改变或规避法律,最后得偿所愿。如此一来,习惯法“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努力追求最高的经济效率。P9_179_538_204_567
除了这些理论支持习惯法具有经济效率的看法,也有经验论证指出,我们遵守的习惯法法规,绝大多数(虽然不是全部)是我们在设计具有经济效率的法律体系时会得到的法规。在波斯纳十足多产的法律生涯中,主要就是在搜集这个论点的证据。我们会在后面各章检视这些证据,并拿经济理论的含义与我们遵行的法律相互比较。在第19章,我们会回头探讨波斯纳的论点,总结正反两面的理论性和经验性论证。
波斯纳认为习惯法具有经济效率的论点,自然引出了法律经济学上最具争议的第三部分:利用经济分析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如果我们推断某个特定的习惯法法规没有经济效率,使每个人成为净输家,如前面谈过的强制适宜居住保证,则波斯纳的论点就是错的,或是我们可能需要改变这个法规。
宣称法律具有经济效率和宣称法律应该具有经济效率,在逻辑上完全是两回事。我们可能相信法律应该具有经济效率,但其实没有,或者法律确实具有经济效率,却不应该如此,或者在决定法律时,我们应该重视其他的价值甚于经济效率。不过在实务上,两种说法很容易混为一谈,而且往往合而为一。波斯纳两者都谈,但各附加很多条件。
前面一再提及“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却没有解释这个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把这种技术性名词的意义定于一尊,是很危险的做法。例如,“strike”一字在棒球、保龄球、劳资关系中都有不同的意义。而“efficient”在引擎、劳工和经济上的意义也很不一样。
经济效率一词最好的譬喻,是经济学家所谓的“饼的大小”。但困难的是,这个饼不是可以秤重或衡量的单一物体,而是由一堆不同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成本和收益所构成,并且需要分配给数亿人。我们无法明确知道如何用相同单位来衡量与加总,进而理解某项法律的改变会使饼变大或缩小。解决这个问题是下一章的主题。
现在你应该想到一个问题:以上所说是否和真实世界有关?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回头去看本章一开始举的两个例子,一是持械抢劫的刑罚,二是租赁合同的规定。你应该问的不是你是否相信我对这些例子的分析是正确的,而是你是否比在阅读本章前更了解这些议题。如果答案为是,表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真实世界是有关系的。
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方法,是去思考你是否相信人在大体上具有理性。如果我们晓得做某件事对某人有利,那么这是否是期待他会去做那件事的好理由?如果你的答案为“是”,那么你是否愿意推而广之,将这个逻辑一体适用于警察、法官、议员、窃贼、强盗和可能的受害者身上?如果答案仍为“是”,那么你已经同意经济理论所根据的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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